持分房屋買賣、 持分房屋買賣、 持分房屋買賣、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疑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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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季來臨,去年售屋者適用2016年1月1日上路的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售屋人只要記住2個時間點就能弄清楚;另外,國稅局也提醒8種常見的漏申報情況,提醒近期有房產交易民眾留意,以免受罰。
5月報稅季來臨,房地稅適用舊制者5月併入綜所稅繳納(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新莊、頭前房市情境照。(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去年房產交易民眾,究竟是得用房地合一新制,或仍適用舊制繳稅。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建華在聯合報分析,得注意兩個時間點。2016年1月1日之後取得者,以及2014年1月2日之後取得,到2016年出售時持有未滿2年者,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舉例來說,屋主在2014年5月20日取得,2016年2月1日售出,持有期間未滿2年,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屋主須在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申報納稅,依持有期間不同,稅率在15%~45%之間。
至於適用舊制者為,2015年12月31日前出售房屋,以及2016年1月1日之後售屋,且持有超過2年者。則屋主售屋所得併入綜所稅,隔年5月申報;土地則繳納土增稅。
售屋納稅新舊制比較
另外,國稅局也提醒以下8大常見的未申報情形,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1、誤認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導致未依規定申報。
2、房地交易虧損,誤以為無須申報。
3、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是簽訂買賣契約日,因此誤認其交易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4、誤以為交換之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5、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的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的土地後合併,去年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6、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的房地,如同奢侈稅規定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7、自行認定交易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8、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原文網址: 賣房繳稅霧煞煞 先搞懂2+8點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864039159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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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季來臨,去年售屋者適用2016年1月1日上路的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售屋人只要記住2個時間點就能弄清楚;另外,國稅局也提醒8種常見的漏申報情況,提醒近期有房產交易民眾留意,以免受罰。
去年房產交易民眾,究竟是得用房地合一新制,或仍適用舊制繳稅。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建華在聯合報分析,得注意兩個時間點。2016年1月1日之後取得者,以及2014年1月2日之後取得,到2016年出售時持有未滿2年者,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舉例來說,屋主在2014年5月20日取得,2016年2月1日售出,持有期間未滿2年,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屋主須在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申報納稅,依持有期間不同,稅率在15%~45%之間。
至於適用舊制者為,2015年12月31日前出售房屋,以及2016年1月1日之後售屋,且持有超過2年者。則屋主售屋所得併入綜所稅,隔年5月申報;土地則繳納土增稅。
另外,國稅局也提醒以下8大常見的未申報情形,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1、誤認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導致未依規定申報。
2、房地交易虧損,誤以為無須申報。
3、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是簽訂買賣契約日,因此誤認其交易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4、誤以為交換之房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5、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的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的土地後合併,去年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6、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的房地,如同奢侈稅規定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7、自行認定交易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8、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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