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我研究的結果,讓大家參考,若是有什麼不對,也請神人指導一下喔~~
假設總繼承資產2000萬,1000萬現金、1000萬道路用地(公告現值)
在過去遺產稅率最高為50%的情況下
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來申請抵繳遺產稅
**結論:在過去50%遺產稅下,捐地有節稅功能,實質上可多保留200萬實質資產。除非有人願意用50%以上的價格來收購道路用地。
98/1/23 之後過世所產生的遺產稅稅率一律以10%計算
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來申請抵繳遺產稅
**結論:在現行10%遺產稅下,捐地就不具有節稅功能,採取把道路用地賣掉的狀況下,實質反而比捐地抵繳來得多200萬實質資產。當然,相對而言,若是道路用地賣不到公告地價的10%,就還是拿去抵繳遺產稅比較划算。
**另外,要拿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的條件有幾項,法令有寫,可是都很文言文。。。
我試試看用白話文講,看看大家有沒有懂。。。
假設是從父親繼承財產而來的話。。。
1.父親的現金或有價證卷不足以繳納所得稅。
2.向國稅局申請後,要國稅局認定可抵繳,認定標準是看看那道路用地有沒有用或是有沒有價值(原文是"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這句話比古文觀止還難懂吧!!)。
所以依照上述來說,如果我爸爸的現金有2000萬,總財產計算後的遺產稅要繳1800萬,就算有一堆道路用地也沒法抵繳,因為爸爸有2000萬現金足夠繳納1800萬的遺產稅,是不是這樣呢?
我自己google了一堆,似乎真的是這樣~~~感覺有點瞎呢!!!
- 最終結論,就是請朋友把道路用地賣一賣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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