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大安區、中正區、大同區、松山區、萬華區、士林區、北投區、
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疑難土地
持分土地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房屋買賣,疑難土地處理
奢侈稅退場,今年改由房地合一制接棒,由於課稅時點不同,民眾若於2015年賣房訂定銷售契約,但在2016年才完成移轉登記,導致面臨不只要課奢侈稅、也要課徵所得稅者,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表示不課特銷稅、只課徵所得稅,也就是只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財政部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制上路,配套之一即是房地奢侈稅退場,由於奢侈稅(特銷稅)課徵時點為依交易契約的訂約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時點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由於今年來出現案例是出售房屋的契約訂約日在2015年,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2016年,導致兩種稅都要課徵。
舉例來說,若2014年8月1日取得的不動產,2015年12月30日簽約出售,等於持有未滿兩年,而在2016年1月20日過戶,皆符合奢侈稅以及房地合一的課稅時點。
因此財政部為避免兩稅皆課的情況,12月也發布解釋令,「核釋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的適用原則」,簡單來說即不課徵奢侈稅,只需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官員進一步指出,由於特銷稅是短期買賣才課徵,自2011年6月上路以來已有抑制炒房降低交易量,所以至後期課徵者偏少,但由於在奢侈稅退場與房地合一新制上路中間有時間上的落差,因此雖然案例不多,但還是有該案例出現,因此財政部才會進一步發布解釋令,弭平各界疑惑、依法有據。
房地合一稅制今年登場,主要以持有時間決定課徵稅率,2016年1月1日起取得的不動產,售價扣除成本、費用後認定所得,持有未滿一年課45%、未滿二年課35%、持有二~十年課20%、持有超過十年課15%。
此外,若自住滿六年,出售超過免稅額400萬者課10%。若是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以及與營利事業合建於二年內出售者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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