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移轉政策成了今天台北縣議會議員之間彼此攻防焦點,台北縣政府新任城鄉局長張邦熙表示,容積移轉政策立意甚佳,方向正確,為提供縣民更好、更安全居住環境,縣府會努力聽取專家、學者與議員的意見。
縣議員李肇南說,既然是好的政策,縣府就要堅持。就他了解,有超過一半以上的縣議員是支持縣府的容積移轉政策的。關心此一政策的多是本身從事建築事業的民意代表與建商。
李肇南說,「有意見就沒有標準,有標準就沒有原則,有原則就沒有理想。」他認為,不同的聲音代表不同的利益,為避免再生誤解,縣府要加強溝通,並要善用力量,好的政策就該堅持,有灰色地帶,就會破壞制度。
不過,在上次會期中就持續對縣府有意見的陳永福與曾文振兩位議員則是認為縣府的運作手法粗糙,同時詢問副縣長陳威仁:「目前城鄉局換了局長後,容積移轉政策有沒有改變?」
副縣長陳威仁強調說,政策沒有改變。在這一波的容積移轉政策中,前任局長李得全因為縣府受到縣議員的壓力,而被撤換調職為研考室主任。
新任城鄉局長張邦熙說明該政策的好處說,縣府的容積移轉政策,立意甚佳,方向正確,也並非新政策,而是在民國九十四年就已經提出,主要是為解決目前「一縣三制」並行的問題。
提出這樣政策是回歸法令建立一致標準,不希望北縣持續在不足八米的巷弄蓋高樓,讓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消防車無法進入搶救的悲劇重演。
張邦熙說,縣府在實質作法上也是比照中央規定,容積的接受基地,因容積移轉所增加的部分,不得超過原有容積的百分之四十。若超過者,則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移轉。
這樣的做法比起台北市將容積移轉的接受基地設定在道度寬度十五米以上,寬鬆許多,也是在北縣實際情況與理想中求取平衡,為縣民的公共安全與都市景觀做把關。
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道路用地有何其他用途? ~~~~~~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您真正了解道路用地嗎? 留下道路用地有何其他用途?
1.您在等政府徵收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日益滑落,既成道路不徵收已成既定事實,政府財政赤字,高達八兆元徵收預算遙不可期,財團收購捐地抵稅也已禁止( 台北市抵稅最多也只能16%,不如賣掉 ) 。
2.道路用地可當祖產留給子孫嗎?
可以,可以代代相傳,但子孫持分越分越少而且日益貶值未來容易起紛爭或是未辦繼承遭政府代管,絕非所願吧!
3.道路用地可抵所得稅、遺贈稅嗎?
可以,但綜所稅最多只能折抵道路用地公告現值16%,而遺產稅現在只徵收10%用道路用地折抵更不划算。
4.道路用地在門前,賣掉怕被圍堵嗎?
既成道路雖私有尚未補償,但地主無權圍地私用,只能痴心等候補償,已賣掉之道路用地多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所以更無私用圍堵情事。
5.道路用地需全部所有權人蓋章同意買賣嗎?
不需要,只要部份持有人就可做部分轉讓。
6.道路用地賣掉需繳增值稅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移轉過程沒有任何稅務問題。
7.賣道路用地是丟臉的事嗎?又有什麼好處?
可利用的地賣掉或許真是丟臉有愧,但是既成道路毫無價值可言,不會增值也無法利用更無法衍生租金收入,甚至隨時可能修法導致日益貶值,不如趁部份區域有容積移轉獎勵尚有建商希望收購時轉出換取現金。
8.為什麼現在很多公司都要買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目前因法令修法原因,可以讓建商購入後來增加獎勵容積,所以現在道路用地才會這樣熱門的原因,如果法令再修改,以後是否有變數是不得而知,誠 建議地主們把名下的道路用地賣出以免政策改變後,可能就會價格降低
李喬如:旗津打造成為國際觀光大島(道路用地)......高價收購道路用地電話 0972598368小廖
高雄市議員李喬如今(7)日總質詢時就旗津觀光建設及發展提出建言,她主張旗津應朝休閒、美食的方向,打造成為國際觀光大島,以吸引觀光客。李議員表示,旗津亟需遊憩建設,才能建構成為全國獨一無二的美食、休閒遊憩區。 她以中旗津、南旗津都擁有大面積腹地,要求市府利用現在的紅燈碼頭、風車公園,結合文化活動,形塑一處可以媲美北台灣貢寮海洋音樂季、南台灣春天吶喊墾丁音樂季的新據點。
李喬如說,打造旗津觀光大島並不困難,只要市府有心,將旗津漁人碼頭、紅燈碼頭結合美食專區,預計兩年半的時間足以在旗津創造消費並引進人潮。 陳菊答復,旗津不少土地屬於港務局、軍方所有,指示都市發展局與港務局「以地易地」的方式,推動地方發展與建設。
她說,目前最憂心的是旗津從旗后山到風車公園的海岸線流失嚴重,寬數十公尺、長4 公里的海岸線不斷被侵蝕,市府憂心觀光客的安全。她說,市府多次向中央反映得不到正面的回應,市府已先編列5 億元改善工程,以確保國土不被流失。
工務局長吳宏謀說,5 億元工程包括岬灣、離岸潛堤工程,目前已交工程企劃處規劃,預計明年起以2 年的時間完成岬灣及築堤,確保海岸線不流失。
【記者龔書清/高雄報導】鼓山區近期發生三起假藉毀路造就非公共使用地役權之爭議,以達到收回土地目的,議員李喬如今(7)日質詢指出,這個現象突顯財團 購買既成道路用地並等待時機達成廢止獲取暴利的現象,市府卻遲疑不予處理,公權力不彰,她要求市府養工處要依法儘速恢復路面平整,以維護市民應有的通行權 利。
議員李喬如要求工務局長吳宏謀建立及公佈說明有關既成、現行、私設道路資料讓高雄市民知道,包括哪些是具公告之公共使用的地段,土地所有權人是不得私自毀損破壞、阻礙通行,否則將觸犯毀損公務、妨害公共危險罪之刑責。
她針對鼓山區近期發生既成道路被地主毀損或封路,影響現有通行權的事件提出批判及警惕。李議員說,高雄市的道路有都市計畫道路、既成道路、現行道路、私設 道路,它們唯一的差別是都市計畫道路要先徵收補償,其它的已通行道路因歷史延續已無財力編列預算,因此政府鼓勵建商或要抵繳贈予稅者可以購買既成道路用地 來抵稅或移轉容積率使用,不知是人民不知或是政府宣導不夠,還是有某特定財團大量收購,最近在鼓山區已有三件類似爭議發生。
李議員要求各所屬業務單位應堅守崗位別陷民意代表於不義,她說,這正考驗市府的危機處理能力。
李喬如說,打造旗津觀光大島並不困難,只要市府有心,將旗津漁人碼頭、紅燈碼頭結合美食專區,預計兩年半的時間足以在旗津創造消費並引進人潮。 陳菊答復,旗津不少土地屬於港務局、軍方所有,指示都市發展局與港務局「以地易地」的方式,推動地方發展與建設。
她說,目前最憂心的是旗津從旗后山到風車公園的海岸線流失嚴重,寬數十公尺、長4 公里的海岸線不斷被侵蝕,市府憂心觀光客的安全。她說,市府多次向中央反映得不到正面的回應,市府已先編列5 億元改善工程,以確保國土不被流失。
工務局長吳宏謀說,5 億元工程包括岬灣、離岸潛堤工程,目前已交工程企劃處規劃,預計明年起以2 年的時間完成岬灣及築堤,確保海岸線不流失。
【記者龔書清/高雄報導】鼓山區近期發生三起假藉毀路造就非公共使用地役權之爭議,以達到收回土地目的,議員李喬如今(7)日質詢指出,這個現象突顯財團 購買既成道路用地並等待時機達成廢止獲取暴利的現象,市府卻遲疑不予處理,公權力不彰,她要求市府養工處要依法儘速恢復路面平整,以維護市民應有的通行權 利。
議員李喬如要求工務局長吳宏謀建立及公佈說明有關既成、現行、私設道路資料讓高雄市民知道,包括哪些是具公告之公共使用的地段,土地所有權人是不得私自毀損破壞、阻礙通行,否則將觸犯毀損公務、妨害公共危險罪之刑責。
她針對鼓山區近期發生既成道路被地主毀損或封路,影響現有通行權的事件提出批判及警惕。李議員說,高雄市的道路有都市計畫道路、既成道路、現行道路、私設 道路,它們唯一的差別是都市計畫道路要先徵收補償,其它的已通行道路因歷史延續已無財力編列預算,因此政府鼓勵建商或要抵繳贈予稅者可以購買既成道路用地 來抵稅或移轉容積率使用,不知是人民不知或是政府宣導不夠,還是有某特定財團大量收購,最近在鼓山區已有三件類似爭議發生。
李議員要求各所屬業務單位應堅守崗位別陷民意代表於不義,她說,這正考驗市府的危機處理能力。
既成巷道可以減免遺產稅 ~~~~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被繼承人所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其係經政府開闢或證明係無償供公眾使用,除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免予計入遺產總額。 所以遺產中如果有土地符合上述規定,只要檢具稅捐稽徵處已核准按巷道用地免徵地價稅證明函件,申請更正免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除更正核課外,將依同法第41規定,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被繼承人有遺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既成巷道),請列報於遺產稅申報書「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欄,並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避免核課後再申請更正,徒增徵納雙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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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無效益的財產來抵繳,道路用地多半無效益故實務上申請抵繳的遺產稅則以道路用地最普遍。
但遺產稅已降至10%.所以用道路用地抵稅是否划算.聰明的你們用膝蓋想就知道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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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1.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依本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土地,是免徵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
3.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只要經認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則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
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 總額。(一般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的條件。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稽徵機關以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 物,而不准抵繳)。
2.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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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無效益的財產來抵繳,道路用地多半無效益故實務上申請抵繳的遺產稅則以道路用地最普遍。
但遺產稅已降至10%.所以用道路用地抵稅是否划算.聰明的你們用膝蓋想就知道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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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1.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依本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土地,是免徵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
3.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只要經認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則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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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 總額。(一般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的條件。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稽徵機關以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 物,而不准抵繳)。
2.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問題~~~~~~~~~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前陣子在幫朋友處理房地產的事情,導致一直有人詢問是否要賣道路用地,因為朋友似乎蠻多道路用地的,而我基本上也根本不懂,所以我就稍微研究了一下道路用地對於一般人來說,是抵繳遺產稅好,還是賣掉好。
下面就是我研究的結果,讓大家參考,若是有什麼不對,也請神人指導一下喔~~
假設總繼承資產2000萬,1000萬現金、1000萬道路用地(公告現值)
在過去遺產稅率最高為50%的情況下
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來申請抵繳遺產稅
**結論:在過去50%遺產稅下,捐地有節稅功能,實質上可多保留200萬實質資產。除非有人願意用50%以上的價格來收購道路用地。
98/1/23 之後過世所產生的遺產稅稅率一律以10%計算
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來申請抵繳遺產稅
**結論:在現行10%遺產稅下,捐地就不具有節稅功能,採取把道路用地賣掉的狀況下,實質反而比捐地抵繳來得多200萬實質資產。當然,相對而言,若是道路用地賣不到公告地價的10%,就還是拿去抵繳遺產稅比較划算。
**另外,要拿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的條件有幾項,法令有寫,可是都很文言文。。。
我試試看用白話文講,看看大家有沒有懂。。。
假設是從父親繼承財產而來的話。。。
1.父親的現金或有價證卷不足以繳納所得稅。
2.向國稅局申請後,要國稅局認定可抵繳,認定標準是看看那道路用地有沒有用或是有沒有價值(原文是"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這句話比古文觀止還難懂吧!!)。
所以依照上述來說,如果我爸爸的現金有2000萬,總財產計算後的遺產稅要繳1800萬,就算有一堆道路用地也沒法抵繳,因為爸爸有2000萬現金足夠繳納1800萬的遺產稅,是不是這樣呢?
我自己google了一堆,似乎真的是這樣~~~感覺有點瞎呢!!!
下面就是我研究的結果,讓大家參考,若是有什麼不對,也請神人指導一下喔~~
假設總繼承資產2000萬,1000萬現金、1000萬道路用地(公告現值)
在過去遺產稅率最高為50%的情況下
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來申請抵繳遺產稅
**結論:在過去50%遺產稅下,捐地有節稅功能,實質上可多保留200萬實質資產。除非有人願意用50%以上的價格來收購道路用地。
98/1/23 之後過世所產生的遺產稅稅率一律以10%計算
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來申請抵繳遺產稅
**結論:在現行10%遺產稅下,捐地就不具有節稅功能,採取把道路用地賣掉的狀況下,實質反而比捐地抵繳來得多200萬實質資產。當然,相對而言,若是道路用地賣不到公告地價的10%,就還是拿去抵繳遺產稅比較划算。
**另外,要拿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的條件有幾項,法令有寫,可是都很文言文。。。
我試試看用白話文講,看看大家有沒有懂。。。
假設是從父親繼承財產而來的話。。。
1.父親的現金或有價證卷不足以繳納所得稅。
2.向國稅局申請後,要國稅局認定可抵繳,認定標準是看看那道路用地有沒有用或是有沒有價值(原文是"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這句話比古文觀止還難懂吧!!)。
所以依照上述來說,如果我爸爸的現金有2000萬,總財產計算後的遺產稅要繳1800萬,就算有一堆道路用地也沒法抵繳,因為爸爸有2000萬現金足夠繳納1800萬的遺產稅,是不是這樣呢?
我自己google了一堆,似乎真的是這樣~~~感覺有點瞎呢!!!
- 最終結論,就是請朋友把道路用地賣一賣好了~~~
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申請實物抵繳.............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在受理遺產稅實物抵繳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土地中之道路用地來抵繳稅款, 惟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申請抵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道路用地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另一類型為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惟另一類型之私設巷道或既成 道路等用地,則不得抵繳遺產稅款。因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係屬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12款所稱的「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法條規定該等土地不計入遺產 總額內課稅,所以私設巷道並不屬於「課稅標的」,且其又不易變價,故不得抵繳稅款。該局請民眾特別注意加以區分後再提出實物抵繳之申請,以免被稽徵機關駁 回後,延誤其他遺產標的辦理過戶繼承之時間。
為什麼有人專門收購道路用地?...........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為什麼有人專門收購道路用地?
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通過【既成道路處理條例草案】
草案中規定,針對長期被政府使用的私有土地,應透過「以地易地」、「給付補償費」、「抵繳稅款」、「容積移轉」等方式予以補償,政府應於本法通過日起三個月內,公告受理既成道路的徵收補償登記,並於10年之內,分年分期完成徵收補償作業。
所以專門收購道路用地的好處
a.容積移轉:建商可以將公設用地賦予與同地段之建地相同之 "容積率"權利價值,這個容積率權利價值可以與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建立合併申請建物起造,唯合併之公設用地之容積率權利價值不要超過主建地之30%,也就是合併後之建物起造可增加30%的樓地板面積。
b. 以地易地:以地易地指的是以公有地來交換,具體辦法則規定1.由行政院另行訂定;2.或給付補償費部分,草案中則規定由政府以發行公債來籌募之,同時可不 受公共債務法的規定;抵繳稅法則通過【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修正案】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 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贈與稅抵繳規定亦同。
*所以有專門的人收購,您家的地有部份巳經是[道路用地],對您來說一點用都沒有用,但對[專門的人收購]來說,積少成多,有點像收購零股,整合之後才有用
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通過【既成道路處理條例草案】
草案中規定,針對長期被政府使用的私有土地,應透過「以地易地」、「給付補償費」、「抵繳稅款」、「容積移轉」等方式予以補償,政府應於本法通過日起三個月內,公告受理既成道路的徵收補償登記,並於10年之內,分年分期完成徵收補償作業。
所以專門收購道路用地的好處
a.容積移轉:建商可以將公設用地賦予與同地段之建地相同之 "容積率"權利價值,這個容積率權利價值可以與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建立合併申請建物起造,唯合併之公設用地之容積率權利價值不要超過主建地之30%,也就是合併後之建物起造可增加30%的樓地板面積。
b. 以地易地:以地易地指的是以公有地來交換,具體辦法則規定1.由行政院另行訂定;2.或給付補償費部分,草案中則規定由政府以發行公債來籌募之,同時可不 受公共債務法的規定;抵繳稅法則通過【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修正案】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 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贈與稅抵繳規定亦同。
*所以有專門的人收購,您家的地有部份巳經是[道路用地],對您來說一點用都沒有用,但對[專門的人收購]來說,積少成多,有點像收購零股,整合之後才有用
買農地正夯 開發闢建也不是問題~~~~~~~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正當奢侈稅衝擊台北房市交易,卻讓都市計劃區外的農地買賣熱度大增。因應政府未將預售屋及農地納入課徵對象,讓購買農地、農舍的意願大幅提升,以退休族、軍公教人員、歸國台商為主要購買族群。但礙於不熟悉相關法令與闢建過程,讓一些買主對持有農地卻步不前。
國人對農地開發法令多半不熟悉,尤其是水土保持申請、整坡築路、水電申請、水保等問題。鑑於這種情形,一群熱愛山居人士便組成紐西蘭農莊開發團隊,透過部落格做心得交流,目前已輔導八座社區型農莊落成,今年六月最新的建案則出現在苗栗。
戀 戀農莊銷售經理翁振斌表示,近年農舍生活成為國人規劃退休養老的主要選擇之一,或是做為休閒度假第二住所。但因為法令規定農地需持有兩年以上才可建造農 舍,因此買主可在兩年間先替自己的農地蒔花植樹,也可與其他山居愛好者交流植栽技術、闢地開發的經驗,為自己投資有品質的居住生活。擁有這些經驗交流,輕 鬆擁有農莊生活也不再是夢想。
國人對農地開發法令多半不熟悉,尤其是水土保持申請、整坡築路、水電申請、水保等問題。鑑於這種情形,一群熱愛山居人士便組成紐西蘭農莊開發團隊,透過部落格做心得交流,目前已輔導八座社區型農莊落成,今年六月最新的建案則出現在苗栗。
戀 戀農莊銷售經理翁振斌表示,近年農舍生活成為國人規劃退休養老的主要選擇之一,或是做為休閒度假第二住所。但因為法令規定農地需持有兩年以上才可建造農 舍,因此買主可在兩年間先替自己的農地蒔花植樹,也可與其他山居愛好者交流植栽技術、闢地開發的經驗,為自己投資有品質的居住生活。擁有這些經驗交流,輕 鬆擁有農莊生活也不再是夢想。
浮洲合宜住宅案 單價20萬上下~~~~高購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營建署昨天首度舉辦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案招商說明會,竟吸引80家廠商到場聆聽,包括遠雄、華固、長虹、太子、國建、力麒、冠德等上巿櫃廠商也派員瞭解,預期全案最快7月招標。
營建署官員指出,這筆約11公頃土地,預計規畫4300戶合宜住宅,其中6成以上必須規劃地上21至25層建築物,約7成比例規劃41.5至45.4坪產品(室內面積約27、9坪),每坪單價是巿價約8成。以目前巿價估算,浮洲合宜住宅售價會在20萬上下。
眾所矚目的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案預計6月24日開資格標,接下來重頭戲就是板橋浮洲合宜住宅開發案。
信 義房屋板橋江翠店店長許書瑋說,此區是板橋地區相對低價區,公寓每坪單價約15至18萬元,中古大樓每坪約20至25萬元,若在榮工土地興建合宜住宅,可 串連起板橋與浮洲地區生活圈,但此區缺乏生活機能,鄰近亞東醫院新案每坪40萬元以上來看,單價若在25萬元上下,對外地客會有相當吸引力。
營建署指出,合宜住宅價格比市價低,以此區的地段位置,不用煩惱賣不掉,且區域內外公共設施都由政府協助闢建,開發商只要專注把房子規劃好,與兼顧施工品質。
此開發案主要規劃主建物29坪、27坪與15坪產品,登記總面積45.4坪(占30%)、41.5坪(40%)與21.5坪(27%),開發商對戶數與坪數有10%調整空間。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指出,以規劃面積來看,主力產品應為標準3房與2房產品,對外來客來說,應具有吸引力,以目前新北市第一圈房價來看,只要地點不算差的區段,新房子單價30萬元以上,若能提供2字頭住宅,對首購族應是一大福音。
營建署官員指出,這筆約11公頃土地,預計規畫4300戶合宜住宅,其中6成以上必須規劃地上21至25層建築物,約7成比例規劃41.5至45.4坪產品(室內面積約27、9坪),每坪單價是巿價約8成。以目前巿價估算,浮洲合宜住宅售價會在20萬上下。
眾所矚目的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案預計6月24日開資格標,接下來重頭戲就是板橋浮洲合宜住宅開發案。
信 義房屋板橋江翠店店長許書瑋說,此區是板橋地區相對低價區,公寓每坪單價約15至18萬元,中古大樓每坪約20至25萬元,若在榮工土地興建合宜住宅,可 串連起板橋與浮洲地區生活圈,但此區缺乏生活機能,鄰近亞東醫院新案每坪40萬元以上來看,單價若在25萬元上下,對外地客會有相當吸引力。
營建署指出,合宜住宅價格比市價低,以此區的地段位置,不用煩惱賣不掉,且區域內外公共設施都由政府協助闢建,開發商只要專注把房子規劃好,與兼顧施工品質。
此開發案主要規劃主建物29坪、27坪與15坪產品,登記總面積45.4坪(占30%)、41.5坪(40%)與21.5坪(27%),開發商對戶數與坪數有10%調整空間。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指出,以規劃面積來看,主力產品應為標準3房與2房產品,對外來客來說,應具有吸引力,以目前新北市第一圈房價來看,只要地點不算差的區段,新房子單價30萬元以上,若能提供2字頭住宅,對首購族應是一大福音。
網友來函 出售道路用地 還要信託是正確的嗎?....................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網友詢問:我繼承了1塊以前爺爺所留下來的土地,這塊地現在是台北市15米道路用地,最近有很多代書和建設公司,想要跟我買這塊土地,我們也剛好有打算把土地賣出,但是問了很多建築師和專業人士後,卻有幾點擔心的問題。
聽說現在買地的方式分為3次,而且還要信託,請問這是正確的嗎?因為買方想要設定不過戶,那我以後會不會有增值稅的問題呢?還有人說,若不過戶,以後建商會以起造人身分送出容積等,我很擔心賣出後會有這些問題,希望專家能代為解答。
聽說現在買地的方式分為3次,而且還要信託,請問這是正確的嗎?因為買方想要設定不過戶,那我以後會不會有增值稅的問題呢?還有人說,若不過戶,以後建商會以起造人身分送出容積等,我很擔心賣出後會有這些問題,希望專家能代為解答。
專家意見 保留方式交易 建商以信託保障權益
建商購買道路用地,主要是為了取得道路用地的容積,未來移轉到所推建案上;一般買賣分為簽約、用印、完稅和點交4階段,不過簽約和用印往往會同時完成,所以也可以說為3階段。
至於信託部分,因道路用地在建商進行容積移轉後,土地歸市政府所有,所有權必須移轉給市政府,因此建商不一定要先取得所有權,因此目前交易方式有賣斷及保留兩種。
第1種買斷方式,賣價可能比較低。第2種即買方先預付定金,等日後建商需要再作移轉。
至於信託部分,因道路用地在建商進行容積移轉後,土地歸市政府所有,所有權必須移轉給市政府,因此建商不一定要先取得所有權,因此目前交易方式有賣斷及保留兩種。
第1種買斷方式,賣價可能比較低。第2種即買方先預付定金,等日後建商需要再作移轉。
不涉建案 賣方風險低
採第2種方式,建商通常會先付出一部份金額,但沒有辦理過戶,對建商來說是種風險。因此這段尚未過戶時期,建商通常會用設定、信託或預告登記等方式確保自己權益。
若只是單純的土地買賣,並不會和建商未來的建案有任何關係,也不會有起造人身分的問題。
建商若不採取買斷方式,就會等到建案確定之後,正式申請容積移轉,再將道路用地的容積,移入到建案的基地。
若只是單純的土地買賣,並不會和建商未來的建案有任何關係,也不會有起造人身分的問題。
建商若不採取買斷方式,就會等到建案確定之後,正式申請容積移轉,再將道路用地的容積,移入到建案的基地。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高價收價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內文:
一、本許可條件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二、本許可條件在綜合考量健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都市防
救災需求下,依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分階段選定優先可受
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
三、前點所稱送出基地為下列各款土地:
(一)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
1.公園用地。
2.綠地。
3.廣場。
4.道路用地。
前項送出基地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開闢公園用地、綠地、廣場:
1.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2.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二)道路用地:
1.符合下列任一規定者:
(1)未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送出基地申請範圍須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
與現有已開闢之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連通。
(2)已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且持有年限達 5年以上(因繼承或配偶、直
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者。
(3)符合「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第 3點第1項第1款「消防通道」
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2.前款道路用地(1)、(3)之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
移轉。
五、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
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需再次移轉者,亦同。
六、接受基地以位於下列地區為限: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得移轉至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可建築土地。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僅得移轉至下列地區:
1.基地位在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且需面臨八公尺以上已開闢
之都市計畫道路。
2.基地所在位置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有已開闢且其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上之公園綠
地,且需臨接十五公尺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面臨二條已開闢之計畫道路,而其
中一條寬度須達十二公尺者。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且不得為下列土地:
(一)古蹟所在及毗鄰街廓,或歷史建築所在街廓。
(二)位於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及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三)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及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四)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五)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八、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指定公告為古蹟者,應由送出基地
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
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之。
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登錄公告為歷史建築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 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修復事業,經市政府文化局勘驗核可後,始得申請之。
九、接受基地依本許可條件移入之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各該
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容積總和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十、接受基地經審議通過後,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外,申請人應在限期內完成送出
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將土地產權移轉
登記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因容積移轉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登記規費、印花稅及其他稅捐等均由申請人負擔之。
容積移轉許可後,應由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套繪登錄及管理,並由市政府地政機關建檔。
十一、本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許可條件自發布日施行。
一、本許可條件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二、本許可條件在綜合考量健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都市防
救災需求下,依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分階段選定優先可受
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
三、前點所稱送出基地為下列各款土地:
(一)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
1.公園用地。
2.綠地。
3.廣場。
4.道路用地。
前項送出基地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開闢公園用地、綠地、廣場:
1.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2.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二)道路用地:
1.符合下列任一規定者:
(1)未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送出基地申請範圍須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
與現有已開闢之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連通。
(2)已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且持有年限達 5年以上(因繼承或配偶、直
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者。
(3)符合「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第 3點第1項第1款「消防通道」
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2.前款道路用地(1)、(3)之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
移轉。
五、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
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需再次移轉者,亦同。
六、接受基地以位於下列地區為限: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得移轉至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可建築土地。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僅得移轉至下列地區:
1.基地位在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且需面臨八公尺以上已開闢
之都市計畫道路。
2.基地所在位置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有已開闢且其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上之公園綠
地,且需臨接十五公尺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面臨二條已開闢之計畫道路,而其
中一條寬度須達十二公尺者。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且不得為下列土地:
(一)古蹟所在及毗鄰街廓,或歷史建築所在街廓。
(二)位於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及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三)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及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四)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五)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八、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指定公告為古蹟者,應由送出基地
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
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之。
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登錄公告為歷史建築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 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修復事業,經市政府文化局勘驗核可後,始得申請之。
九、接受基地依本許可條件移入之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各該
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容積總和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十、接受基地經審議通過後,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外,申請人應在限期內完成送出
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將土地產權移轉
登記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因容積移轉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登記規費、印花稅及其他稅捐等均由申請人負擔之。
容積移轉許可後,應由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套繪登錄及管理,並由市政府地政機關建檔。
十一、本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許可條件自發布日施行。
已列入徵收補償計劃之道路用地可否作為欠稅擔保品.............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其中第4款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擔保品,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限,其用意在於確保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以利稅款之徵起。
該 局指出,甲公司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惟其尚有92年度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刻正行政救濟中,本稅部分雖已繳納半數,惟因全額稅款尚未完納,故無法發給無違 章欠稅證明。甲公司遂申請以其持有一筆已列入徵收補償計劃之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品,經該局以該筆道路用地雖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但當地縣市政府並未編列 徵收預算,而予以否准。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7年9月30日台財稅第870700407號函釋規定,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作為欠稅擔 保,又依財政部92年5 月19日台財稅第0920452358號函釋規定,所稱已列入徵收補場計畫之道路用地,係指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 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而言。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欠繳稅款之擔保品,應符合稅法規定,稽徵機關始會同意受理。
該 局指出,甲公司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惟其尚有92年度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刻正行政救濟中,本稅部分雖已繳納半數,惟因全額稅款尚未完納,故無法發給無違 章欠稅證明。甲公司遂申請以其持有一筆已列入徵收補償計劃之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品,經該局以該筆道路用地雖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但當地縣市政府並未編列 徵收預算,而予以否准。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7年9月30日台財稅第870700407號函釋規定,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作為欠稅擔 保,又依財政部92年5 月19日台財稅第0920452358號函釋規定,所稱已列入徵收補場計畫之道路用地,係指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 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而言。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欠繳稅款之擔保品,應符合稅法規定,稽徵機關始會同意受理。
北市神明地主 媽祖最富~~~~~~高價收價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全台「地籍清理」進入倒數階段,七月起內政部將陸續標售「提不出土地所有權證明」的神明名下土地,而寸土寸金的台北市,竟還有五十三筆土地掛在神明名下,其中不乏精華地,讓土地開發商頗感興趣,想在「神明頭上動土」。
內政部表示,全台目前登記在神明名下的土地,約有二千三百多筆、近二百多公頃土地,公告現值約四十四億元;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不能當地主,土地也不能開發,因此內政部要求「正名」,只要提不出所有權證明者的土地,依法將由地方政府代為標售。
在寸土寸金的台北市,有多達一百一十一筆神明地,到上周為止,還有五十三筆未辦理重新登記,這些土地光是公告現值就超過七億五千萬元。
目前北市最有錢的神明是「公業武榮媽祖」,名下有八筆土地,其中五筆位於中山北路三段卅八號附近,共一百廿二坪,土地現值二億零八百萬元,每坪約一百七十一萬元。房仲業者說,這塊地屬第三種商業區,市價高達六億元,適合做大型展館等金店面,目前土地上有婚紗及家電業者。
「公業保儀公」在信義區福德街三百巷內有十六筆土地,約一百四十坪;承德路四段也有「土地公」坐鎮的八十七坪土地。房仲表示,這兩筆的市價都超過一億元。其餘神明地大多不到五十多坪,不具開發價值,地主包括有應公、保生大帝、魯班公、文昌帝君等。
有 三位神明在北市擁有大面積土地,最大地主是「觀音佛祖」,在內湖區西湖的山坡地保護區上有三千七百多坪土地,但每坪只值一萬三千元。「紫微大帝」在北投區 大業路附近也有一千二百多坪土地、每坪六萬元,屬道路用地及農業區。「公業保生大帝」在松山區松江路上有八百三十坪,看似有錢,但土地緊鄰松山機場,屬於限建區,每坪才十四萬元。
信義房屋經理蘇啟榮表示,土地要能立即開發,對開發商才有誘因,而農業區、保護區、機場特定區等,開發價值都相對有限。
內政部官員強調,未及時重新登記的神明地,如果神明地的會員或信徒明確,會輔導其轉型成法人;信徒與會員不明,就會標售。
內政部表示,全台目前登記在神明名下的土地,約有二千三百多筆、近二百多公頃土地,公告現值約四十四億元;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不能當地主,土地也不能開發,因此內政部要求「正名」,只要提不出所有權證明者的土地,依法將由地方政府代為標售。
在寸土寸金的台北市,有多達一百一十一筆神明地,到上周為止,還有五十三筆未辦理重新登記,這些土地光是公告現值就超過七億五千萬元。
目前北市最有錢的神明是「公業武榮媽祖」,名下有八筆土地,其中五筆位於中山北路三段卅八號附近,共一百廿二坪,土地現值二億零八百萬元,每坪約一百七十一萬元。房仲業者說,這塊地屬第三種商業區,市價高達六億元,適合做大型展館等金店面,目前土地上有婚紗及家電業者。
「公業保儀公」在信義區福德街三百巷內有十六筆土地,約一百四十坪;承德路四段也有「土地公」坐鎮的八十七坪土地。房仲表示,這兩筆的市價都超過一億元。其餘神明地大多不到五十多坪,不具開發價值,地主包括有應公、保生大帝、魯班公、文昌帝君等。
有 三位神明在北市擁有大面積土地,最大地主是「觀音佛祖」,在內湖區西湖的山坡地保護區上有三千七百多坪土地,但每坪只值一萬三千元。「紫微大帝」在北投區 大業路附近也有一千二百多坪土地、每坪六萬元,屬道路用地及農業區。「公業保生大帝」在松山區松江路上有八百三十坪,看似有錢,但土地緊鄰松山機場,屬於限建區,每坪才十四萬元。
信義房屋經理蘇啟榮表示,土地要能立即開發,對開發商才有誘因,而農業區、保護區、機場特定區等,開發價值都相對有限。
內政部官員強調,未及時重新登記的神明地,如果神明地的會員或信徒明確,會輔導其轉型成法人;信徒與會員不明,就會標售。
急尋現金購買大台北地區道路地/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道路用地/道路地專案:0972-598-368 小廖
敬愛的 地主您好,最後一波敬請把握……
道路用地行情目前史上最高的原因在於政府法令的改變,產生道路用地的供需問題。容積移轉獎勵修訂於99年7月1日生效實施"中央版"的法規,也就是未來的接 受基地(建地)門檻調高與容積獎勵減半,大幅影響建設公司建案的投資成本與效益,例:7/1以前原本可以蓋20層樓的大樓,7/1以後容積獎勵減半卻只能 蓋15層樓。如此一來所有的建設公司便開始急於7/1號以前將建案送審,相對的道路用地的需求在市場上快速增加,價格也就不斷的提高,原因都是因為趕著將 建案送審。還記得99年底北投道路用地的價格還在60~80%,短短不到幾個月飆到不錯的%數,距離中央版的法規只剩1個月的時間,該送審的案件都開始 送審了,道路用地價格開始用下滑的趨勢,買賣時機該好好把握囉,7/1號過後道路用地的價格絕對腰斬。
大台北道路地/道路用地可以換現金了,本人以特高價收購
你有道路用地卻沒有用途嗎?
你有道路地卻不知道找誰收購嗎?
道路用地現在可以變成現金了!
本公司現金收購--讓您資金馬上到位,全程代書合法契約保障,
免除受騙疑慮,最後一波,敬請把握!
全省道路用地現金收購!
道路用地/綠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未開道路/停車場/公園用地皆可
歡迎地主、親朋好友合作介紹。 本案符合各項法令規範:
u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u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u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u 都市更新條例 第45條
土地開發買賣/個人/公司節稅規劃
小廖 房地產專業服務 親切 熱誠 誠信 值得您信賴 趕緊來電:
0972-598-368
房地產專業分析,絕對以對地主最有利條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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