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 星期三

內政部修法 土地持份買賣需2/3同意~~~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土地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土地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即可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因此,修法將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修正草案將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之目的,因此,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2019年2月22日 星期五

遺產稅、贈與稅得延報 限3個月, 持分房屋買賣專區~~~持分土地買賣、持分房屋買賣,廖先生 0972-598-368

除了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開徵日期固定的稅目之外,國稅局也提醒,像是遺產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目,也都必須依據稅法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否則也有可能吃上罰鍰。
以遺產稅而言,納稅義務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是贈與行為,當贈與人同一年度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必須在贈與契約訂約日後30天內,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不過,實務上部分民眾因為補件時間較長,或是公設保留地繼承等作業程序,導致無法在期限內完成申報。
因此,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期限內報繳,可備妥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原則上延期以三個月為限,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理由,才可視情況繼續延長期限。
國稅局提醒,若未準時申報遺贈稅,除了補徵稅款外,還必須按核定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不過贈與稅在4000元以下免罰;遺產稅則是3.5萬元以下免罰。
另外土增稅方面,必須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的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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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6日 星期二

神明的土地不再是釘子戶 產權不明土地法定標售上限2拍延長為5拍~~持分土地買賣流程~~~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土地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都市到鄉下,台灣到處可以看到土地公廟、觀音廟等廟宇,但這些神明會的產權卻十分複雜,幾年前,台電蘆洲變電所擴建蓋電塔,準備徵收鄰近土地時,赫然發現土地所有人登記為「福德正神」,讓徵收作業一度陷入停滯,根據現行規定,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等權屬不明土地,如超過1年公告期限仍無人申請登記,縣市政府得申請法拍,但法拍次數最多2次,2次流標後往往成為「釘子戶」,為了提升土地之有效利用,內政部今天修改《地籍清理條例》,法拍次數從2拍提高為5拍。
神明會是一種宗教信仰組織,前清時期先民渡海來台,為祈求風調雨順,都會將其所崇拜特定神明予以供奉,例如媽祖,日治時期,殖民政府1922年起有計畫地改變民眾信仰日本宗教,企圖消滅神明會組織,神明會管理人紛紛將財產冠上祭祀公業名義,造成目前不動產認定上的許多問題。
目前神明會不動產之土地登記名義,有個人名義、會社名義甚至是「神明的神號」,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約有110筆土地所有權人是神明,其中以觀音佛祖的土地面積最大,共有8029.86坪,保生大帝居次。由於神明會不動產產權,與寺廟組織糾葛不清,有些僅以神明名義登記,或登記在神明會管理人(例如,爐主)之名下,實務上造成神明會土地產權處理困難。

台電蘆洲變電所擴建電塔 土地竟登記在福德正神名下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2010年,台電蘆洲變電所擴建電塔,向鄰近的土地公廟徵地的案例,內政部官員表示,2008年起,內政部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台電赫然發現蘆洲變電所電塔預定地,土地登記在「福德正神」名下,該案經媒體報導後,土地管理人的後代開始找台電洽談,並著手向新北市民政機關補辦申報事宜,新北市政府完成地及清查後,台電方面旋即配合辦妥土地買賣移轉登記,連同另外二筆屬既有道路土地之買賣移轉登記,三筆土地公告現值約計新台幣1,060萬元,在地籍清理後,不僅使會員或信徒財產權益獲得合法保障,更解決了台電向神明買地的困難。
福德祠內供奉的福德正神與三顆大石。 (圖/ 台中好生活提供)
台電發現蘆洲變電所電塔預定地,土地登記在「福德正神」名下。 (圖/ 台中好生活提供)
不過,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等權屬不明土地,依據《地籍清理條例》如果超過1年公告期限仍無人申請登記,縣市政府雖然可以依法辦理標售,但標售次數最多僅2次,且每次標售底價的減價幅度不得超過10%,部分目前遭佔用等產權複雜之神明會土地,經過二拍後仍無法拍出,嚴重影響土地之利用。
為了提高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之土地利用效率,內政部今天通過《地籍清理法》草案,將法拍次數從2次提高為5次,地政司科長秦錚錚表示,法拍次數的提高將可增加土地之流動性。

神明會所屬土地繼承問題  修改《地籍清理法》鬆綁規定

除了提高神明會權屬不明土地之法拍次數外,為了解決神明會管理人、會員死亡後,其所有權之繼承問題,本次《地籍清理法》修法,也鬆綁神明會會員「共同共有」不動產之繼承規定。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台灣有很多土地,之所以處理上相對困難,最大的癥結在於《土地法》「共同共有」的制度,民間寺廟之不動產,若是登記在神明會管理人、會員名下者,一旦管理人與會員死亡,依法神明會會員之不動產所有權,由會員家屬繼承,經過二、三代之後,產權愈來愈複雜,處理上也更加困難。
徐國勇表示,根據《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台灣很多「共同共有」土地,經過二、三代的繼承,都很難處理。


神明會歷代會員所共同共有之土地,在產權的繼承上,較一般土地更加複雜,內政部表示,依據現行規定,神明會會員或信徒名冊如有發生變動,應取得目前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始能申請更正,這對一些年代久遠的宮廟來說,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加速神明會產權釐清,將修法不需信徒過半數同意

內政部官員表示,為了加速神明會會員共同共有之不動產產權的釐清,本次《地籍清理條例》特別放寬會員或信徒因繼承而發生變動,申請變更之規定,未來修法後,將無須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
民政司官員表示,內政部考量部分神明會、未登記寺廟或宗教團體,在日治時期為了保存信仰,將財產登記在其他名義,如果該寺廟有留存相關證據,證明該寺廟歷年之名稱變革(例如碑文),證明目前在地政機關所登記之名稱,為早年之名稱為「同一主體」者,不論該土地是否目前仍為其使用,均可向民政機關申報核發證明書後,辦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
內政部表示,神明會等權屬不明之土地,經縣市政府公告1年內仍無人申請登記者,依據現行規定,土地公開標售2次不成,得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僅得申請按最後一次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上,仍有部分權利人希望能發還其先人所有土地,以維護其既有土地權利。考量地籍清理目的主要在釐清地籍及保障權利人權益,本次修法後,未來權屬不明土地,排除產權無人繼承部分後,將以「發還權利人土地」為原則,如該土地有不能發還之情形時,例如已被出售或處分等,才會以發給土地價金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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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 星期五

不動產法律系列!一屋多賣的房子歸給誰? ~~~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土地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房地產市場只要交易量稍為熱絡一點,有些購屋糾紛也會跟著出現,2月底台中市就發生某個預售屋建案「一屋多賣」的情形,建商收了多位購屋民眾的錢,有的付了數百萬元,也有人付了上千萬元,等到房子蓋好想要辦理過戶時,卻發現房子已經過戶給其他民眾,建商負責人當然也「跑路」躲債去了。那麼房子的產權到底該歸給誰呢?  
預售屋
▲買預售屋從付訂金到交屋的時間比較長,要提防是否有「一屋多賣」的情形。  
首先從這個「一屋多賣」的案例來看,很多民眾都會以為「前面先簽訂買賣契約的人才是合法的屋主」,隨後才簽約的買家不應該擁有房子的產權,然而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法界人士表示,根據民法第348條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所以不管「先來後到」與否,建商一旦和任何一位民眾簽訂了賣屋契約,就有履行契約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沒有房子可以過戶給民眾,建商就是違約。  

先過戶先贏

另外,根據民法第758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先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買家,就是房子的產權擁有者。  
房子
▲不是付了錢就買到了房子,必須到地政事務所完成過戶手續才算大功告成。  

換句話說,不管同一間房子賣給了幾個民眾、簽了幾份的買賣契約書,只要契約書不是偽造的,這些房屋買賣的契約書就都是合法、有法律效力的,而每一個客戶都擁有要求建商移轉房屋所有權(過戶)的請求權,並不是比較晚簽約的買賣契約書就不合法,但是只有真正完成過戶手續的那個買家,才是最終房屋的所有權人。  

未履約者負全責

當然,其他繳了錢給建商、房子卻沒有過戶到自己名下的購屋民眾,也不能因為建商跑路、要不回購屋款項,轉而向最終得到房屋所有權的屋主,要求平分這棟房子的產權或是給一點損失補償,因為購屋民眾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的對象是建商,並不是這位屋主,所以在這種「一屋多賣」的情況下,新屋主完全不必負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購屋自備款被騙、又沒有拿到房屋產權的民眾,只能對建商提起法律訴訟,討回自己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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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日 星期日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全文 ~~~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土地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修正重點整理如下:(修正全文如後面)
一、主張優先購買權之法定期間,修正後延長至15日
二、修正所謂"處分"、"設定"均須以有償為限,且所謂"變
       更"須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 

三、承上一點修正理由意旨,刪除原規定對於無對價或
       補償時,得於申請書適當欄位敘明事由,並免提出
       清償證明之規定。

四、一般書面通知,修正為雙掛號書面通知

五、申請登記須檢附已為通知或公告之文件

六、價金清償之提存人,應以多數主張處分共有物之共
       有人中,一人、數人或全部之共有人為提存人。

七、統一見解,採主張優先購買權是購買共有物之所有
       權全部,非僅購買多數主張處分共有物之共有人之
      該合計所有權應有部分。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全文
*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 2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第 3 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第 4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

第 5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分割、合併、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有本法條之適用。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本法條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第 6 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
前項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於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物者,指共有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但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共有人數不予計算。各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依其成立公同關係之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定之;未有規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推定為均等。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

第 7 點
本法條第二項所定事先、書面通知及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規定: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
(四)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與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
(六)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七)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第 8 點
依本法條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於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會同權利人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及其繼承人,並檢附已為通知或公告之文件,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登記機關無須審查其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未能會同申請之他共有人,無須於契約書及申請書上簽名,亦無須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如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二)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他共有人已領受對價或補償之證明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已領受對價補償之他共有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對價或補償之多寡,非登記機關之審查範圍。
(三)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或建物,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而他共有人已死亡有繼承人或死亡絕嗣者,部分共有人得直接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或遺產管理人登記。
(四)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已為其繼承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時,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五)依本法條規定移轉、設定典權或調處分割共有物時,得由同意之共有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申報人應繳清該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及有關稅費後,始得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六)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之登記情形,無礙執行效果者,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事項予以轉載,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或裁定機關及債權人;有礙執行效果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2.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有關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洽原囑託機關意見後,依前目規定辦理。
3.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該共有人已受領及經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為該共有人提存者,應提出已於提存書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欄內記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時,須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領取之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應逕予塗銷該預告登記,於登記完畢後通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七)申請合併之共有土地地價不一者,合併後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應以合併前各共有人所有土地之地價與各宗土地總地價之和之比計算,並不得影響原設定之他項權利。

第 9 點
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提存之方式如下:
(一)提存人應為本法條第一項之共有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
(二)他共有人之住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址向法院辦理提存。
(三)他共有人之住址不詳,經舉證客觀上仍無法查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他共有人確尚生存者,部分共有人可以該他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並依提存法第二十七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2.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
3.他共有人已死亡而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則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無遺產管理人時,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為由,辦理提存。
4.他共有人行蹤不明而未受死亡宣告者,可依民法第十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財產管理人為清償或辦理提存之對象。
(四)以他共有人之繼承人為提存對象時,應依提存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提存書領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內記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持憑法院核發之提存書,並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第 10 點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第 11 點
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二)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仍應受有關法律之限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四)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為共有者,部分共有人出賣其專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時,該專有部分之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五)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出賣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應有部分之所有權出售與他人,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認為受有損害者,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六)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但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五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
(七)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者,不影響其優先購買權之行使。
(八)權利人持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依強制執行法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標售或讓售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申辦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無須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承購權之證明文件。
(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

2017年8月28日 星期一

房地合一稅~~非自願售共有房地 適用20%稅率~~~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土地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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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如何賣???依房地合一稅制規定,出售房地是以持有時間決定課徵稅率,但若與他人「共有」房地,恐因持有時間點不同,導致非自願出售者適用較高稅率,有失公平。因此,財政部近日預告核釋,若發生上述情況等非自願交易,房地持有未滿2年,也可適用較低稅率20%。
現行非自願因素共有五大類型,分別為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卻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情事等,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出售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無力清償債務,導致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因親友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以及因避免家暴而出售房地者。
官員表示,因土地法34條之1規定,若共有土地或建物,只要半數的共有人同意,或是其持有的部分合計過半數,就可以進行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因此若是非自願出售者,持有時間又較他人短,可能會被課徵較高稅率。
因此財政部核釋,若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共有人依土地法第2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導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可視為非自願因素出售房地,仍適用20%稅率。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安排或情事者,則不適用。

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永春都更案 北市府敗訴定讞。永春都更案北市上訴被駁回 建照將失效。永春都更案「3釘子戶」完勝!~~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土地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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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永春都更案全案定讞。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林俊良攝影
 北市永春社區都更案延宕多年,有不同意戶針對市府核定的變更案,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此案的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全案定讞。依此判決結果,永春都更案回到變更核定前、全區皆為重建的狀態。本案去年6月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但就在判決後1個月,建商以「取得合法拆除執照」為由,拆掉不同意戶王家,隨即搭起鐵製圍籬,連出入口都封鎖起來。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北市府敗訴,建商恐將面臨賠償。
台北市忠孝東路、松山路口的永春都更案原有126戶,因為有幾戶長期無法整合,都更業者森業營造2014年9月在同意戶支持下,提出變更計畫申請,將原本的全區重建,改為重建及整建併行,把不同意戶彭龍三的公寓列為整建區,加快都更速度,前年1月經北市府核定。
彭龍三等3位不同意戶前年就變更案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彭龍三提告指出,建商任意調整估價基準日、減損住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台北市府舉辦聽證會的方式不符合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案意旨。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森業營造無視前後二次變更計畫對於重建區段新建建物規畫的差異,直接將權利人依第一次變更計畫案選配建物的結果,於變更計畫案中沿用,僅提供少數戶別供不同意戶選配,並不公平,北市府未糾正,判決違法。

永春都更案北市上訴被駁回 建照將失效

 台北市永春都更案延宕多年,其中3名不同意戶針對北市府核定的變更案,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6月判決北市府敗訴,宣告撤銷此案的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北市府因此上訴。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近日再駁回北市府的上訴,全案定讞,代表北市核發給建商森業公司的建照即將失效。市府都更處今表示,尊重法院見解但表達遺憾,後續將針對法院的判決重點,再要求都更實施者(建商)補正相關內容,之後待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會再重新發放建照。都更處表示,目前永春都更案的基地僅在打地基階段,尚未興建,由於建照即將失效,因此會另行宣布暫時停工的時間,但都更處強調,此都更案不會胎死腹中。都更處副總工程司袁如瑩表示,法官駁回的主要理由是依據包括選配原則、營建工程管理費及風險管理費提列方式等事項。她解釋,永春都更案牽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過去永春都更案的計畫是整個拆除重建,因有不同意戶反對,改為部分拆除重建、部分整建維護,但法院認為既然大幅修正計畫內容,選配應該重新來過,所謂選配是指所有權人之後可以選擇居住的戶別。另外,針對營建工程管理費及風險管理費提列方式,法院則認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應該要進行更實質的審酌,不能只看建商提出的合約就撥營建工程管理費,因此北市府會要求實施者(建商)針對法院要求的部分,做更多補強。至於原本北市府核發的建照,袁如瑩坦言,現階段法院作出駁回的判決後,等於原本的核定計畫要取消,建照因此將失效,但北市府會秉持依法行政的原則,以維護並保障各方權益為前提,於後續的審議程序中將針對法院判決重點,加強審議;都發局也將就本案後續程序邀集法務局、都更處及建管處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協助此案辦理後續行政程序。永春都更案同意戶自救會員劉德玢痛批,這根本是釘子戶幫兇的恐龍法官做出的判決,罔顧同意戶權益,同意戶都是跟著市府相關法規走,遺憾結果是這樣,不曉得都更案還要再延宕多久。不同意戶之一、都更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則說,這是遲來的正義,北市府給建商太多獎勵和公權力,盼北市府廢除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由居民直接實質審查建商的建築成本;另外,選配黑箱作業的問題也應該被打破。彭龍三也說,自己未來不會參加重建,連整建其實也不需要,因為磁磚的錢自己能負擔,不需要透過建商。另一不同意戶王先生則說,因為才剛收到判決書不久,還要詢問律師意見,目前暫不確定下一步要怎麼走。


永春都更案「3釘子戶」完勝!北市府吃敗訴…建照將失效

台北市「永春都更案」延宕16年,3名住戶不同意市府核定的變更案,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一審勝訴,市府因此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近日再度駁回,判決市府應撤銷此案的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全案定讞。依據判決結果,永春都更案將回到全區皆為重建狀態,也代表核發給建商的建照即將失效。
全案去年6月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市府敗訴,宣判後1個月,市府召開都更處理審議會,建商森業營造隔天聲稱「取得合法拆除執照」,突然拆掉不同意戶王家,隨即搭起鐵製圍籬,並封鎖出入口,引發輿論爭議。
永春都更「不同意戶」突遭拆,圖為拆除後第一晚(圖/記者董美琪攝)
判決書指出,全案緣於,忠孝東路、松山路口的永春都更案原有126戶,8.66戶長期無法整合,森夜營造2014年9 月在同意戶支持下,提出變更事業計畫及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案,將全區重建,改為重建、整建併行,把不同意戶列為重整區,希望加快進行速度,2015年1月北市府核定實施。
不同意的彭龍三、王世凱、邱柳蔭3戶不服市府核准,2015年就變更案提起行政訴訟,2015年6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宣判市府敗訴,撤銷變更計畫,市府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對建商前後2次變更計畫,對重建區段新建建物規劃的差異,直接將權利人依第一次變更計畫案選配建物的結果沿用,僅提供少數互別公布同意互選配,並不公平,北市府也沒糾正有違失,判決並無不當,維持原判決見解,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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