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從付訂金到交屋的時間比較長,要提防是否有「一屋多賣」的情形。
首先從這個「一屋多賣」的案例來看,很多民眾都會以為「前面先簽訂買賣契約的人才是合法的屋主」,隨後才簽約的買家不應該擁有房子的產權,然而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法界人士表示,根據民法第348條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所以不管「先來後到」與否,建商一旦和任何一位民眾簽訂了賣屋契約,就有履行契約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沒有房子可以過戶給民眾,建商就是違約。
先過戶先贏
另外,根據民法第758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先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買家,就是房子的產權擁有者。▲不是付了錢就買到了房子,必須到地政事務所完成過戶手續才算大功告成。
換句話說,不管同一間房子賣給了幾個民眾、簽了幾份的買賣契約書,只要契約書不是偽造的,這些房屋買賣的契約書就都是合法、有法律效力的,而每一個客戶都擁有要求建商移轉房屋所有權(過戶)的請求權,並不是比較晚簽約的買賣契約書就不合法,但是只有真正完成過戶手續的那個買家,才是最終房屋的所有權人。
未履約者負全責
當然,其他繳了錢給建商、房子卻沒有過戶到自己名下的購屋民眾,也不能因為建商跑路、要不回購屋款項,轉而向最終得到房屋所有權的屋主,要求平分這棟房子的產權或是給一點損失補償,因為購屋民眾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的對象是建商,並不是這位屋主,所以在這種「一屋多賣」的情況下,新屋主完全不必負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購屋自備款被騙、又沒有拿到房屋產權的民眾,只能對建商提起法律訴訟,討回自己的公道。持分土地、持分房屋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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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疑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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