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持份少的不願意分割,持分多的,怎麼辦?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持分土地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房屋買賣,疑難土地處理


【解析】

按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固得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規定為之。
惟共有土地之分割,並非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所稱之處分或變更,各分別共有人自不得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之規定為之,僅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協議分割

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註一)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之規定,先協議分割。

(二)調處分割或裁判分割

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時,再請求裁判分割(註二),或依土地法第34-1條第5項:「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之規定,調處分割。

(三)分割方法

分割之方法,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註三)」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分配。

(四)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共有人為限

另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共有人為限,是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如為不動產,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各為若干,以土地登記總簿登記者為準,雖共有人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受讓人仍不得以共有人之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註四)。


【註解】
註一: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05月18日台上字第970號判例參照)。是共有道路,除請求分割之共有人,願就其分得部分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役權外,原則上不得分割(最高法院58年08月21日台上字第2431號判例、最高法院89年03月03日89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裁定、86年09月26日86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註二: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不動產共有人協議分割後,其辦理分割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中有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達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揆諸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求裁判分割(最高法院81年11月18日台上字第2688號判例參照),亦應注意。
註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使共有關係變為單獨所有,故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除應顧及均衡之原則外,並須就各共有人應行分得之範圍,例如面積多寡、交通、位置等等,予以確定,否則名為判決分割,實際仍難收判決分割之效果,自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55 年08月04日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67年09月27日台上字第3131號判例參照。

持分土地,持份少的不願意分割,持分多的,怎麼辦?~~~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持分土地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房屋買賣,疑難土地處理 

【解析】

按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固得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規定為之。
惟共有土地之分割,並非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所稱之處分或變更,各分別共有人自不得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之規定為之,僅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協議分割

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註一)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之規定,先協議分割。

(二)調處分割或裁判分割

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時,再請求裁判分割(註二),或依土地法第34-1條第5項:「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之規定,調處分割。

(三)分割方法

分割之方法,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註三)」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分配。

(四)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共有人為限

另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共有人為限,是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如為不動產,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各為若干,以土地登記總簿登記者為準,雖共有人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受讓人仍不得以共有人之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註四)。


【註解】
註一: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05月18日台上字第970號判例參照)。是共有道路,除請求分割之共有人,願就其分得部分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役權外,原則上不得分割(最高法院58年08月21日台上字第2431號判例、最高法院89年03月03日89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裁定、86年09月26日86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註二: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不動產共有人協議分割後,其辦理分割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中有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達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揆諸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求裁判分割(最高法院81年11月18日台上字第2688號判例參照),亦應注意。
註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使共有關係變為單獨所有,故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除應顧及均衡之原則外,並須就各共有人應行分得之範圍,例如面積多寡、交通、位置等等,予以確定,否則名為判決分割,實際仍難收判決分割之效果,自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55 年08月04日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67年09月27日台上字第3131號判例參照。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告贏我才撤!兩家人想走前門回家 竟得打官司~~~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持分土地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房屋買賣,疑難土地處理


 

竹東鎮張、黃姓一家人,在東華里居住超過40年,多年來這條長10公尺、寬1米狹巷,...

竹東鎮張、黃姓一家人,在東華里居住超過40年,多年來這條長10公尺、寬1米狹巷,是他們回家必經之路,如今遭古姓男子拍賣取得土地後,強行封路設柵欄,被要求走後門。

「我家前門不能走,只能走後門!」竹東鎮張、黃姓一家人,在東華里居住超過40年,多年來這條長10公尺、寬1米狹巷,是他們回家必經之路,如今遭古姓男子拍賣取得土地後,強行封路設柵欄,被要求走後門,還逼他們賣地來大興土木開發。「你們告贏我才撤除」古男威脅張、黃一家人,指稱他們合法取得土地,設柵欄完全是私人土地行為,未來也不排除設鐵皮,讓他們「真的」只能走後門。
張男無奈表示,數十年來這條狹巷是他們唯一出入口.今年七月古男取得土地後,這週三趁他們上班時間,以「私人土地」為由,強行設柵欄封路,要求他們走住家後門,還威脅「告贏才撤除」。
他指出,日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資料,古男取得編號3-123土地,所屬畸零地、還有公所設置的路燈、水溝蓋,未來不排除提告,爭取「通行權」。
新竹縣消防局竹東消防分隊員今天下午實地探訪,指稱該狹巷未來若用鐵門、柵欄完全封住,會造成消防救援的困難,萬一發生火警,損失難以估計。

對房屋稅爭議的建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持分土地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房屋買賣,疑難土地處理

財政部昨日邀集全台22個縣市,針對房屋稅引發的爭議,討論未來的調整方案。本文擬從稅收及城市發展面向,提出若干具爭議性且值得商榷的觀點,供政府決策時參考。
一、房屋稅過高,可能導致相關稅收大幅減少,不利稅收
依財政部統計,105年前7月房屋稅收714億元較去年694億元增加20億元;但土地增值稅去年1,135億卻減少至443億元(8月524億元;而契稅亦大幅銳減,從去年138億元減少至59億元。整體而言,相關稅收明顯短收。
新制房屋稅,調高標準單價、對豪宅開徵重稅,導致交易成本契稅及房屋稅等大幅增加,逢房地產景氣不佳,必影響交易量,造成量縮的閉鎖效果,如同證所稅的翻版,相關稅收可能驟減,反而不利政府財政收入。
二、中古屋房屋標準單價調高,回溯15年,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依據財政部歷年來相關解釋,房屋評價係根據歷史成本計算,依調高新標準單價回溯15年極不合理。10∼15年前,適逢921大地震後,房價不高,造價偏低;若溯及既往,雖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折減方式調整可能形成核定每坪標準單價,大於當年每坪實際造價,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另台北市自住房屋比例極高,大都僅持有一戶;回溯調高標準單價,勢將影響多數民眾可支配所得,對退休中低所得階層之衝擊極大,因可支配所得減少,必降低其消費能力,而招致民怨及反彈,宜深思熟慮。
三、豪宅稅計算公式應調降,避免影響都更案規劃及重創豪宅市場
103年7月1日新制豪宅稅加上囤房稅,房屋稅暴增20多倍,嚴重打擊豪宅市場,影響建商新案坪數及正在進行都更案坪數的規劃,建議1+固定係數之固定係數不宜超過1,若不調降,未來反而收不到豪宅稅。
建議固定係數比照別墅加價項目及成交豪宅價格訂定多項加價標準,使建商於規畫時即可選擇加價項目,並可預期加價比例及未來應負擔的房屋稅額,建議方案如下:80坪∼100坪、成交價8千萬元∼1億元的豪宅加價30%;100∼150坪、成交價1億元∼1.5億元加價40%;150∼200坪、成交價1.5億元∼2億元加價50%;200∼250坪、成交價2∼4億元加價60%;250∼300坪成交價4∼8億元加價70%;300坪以上及成交價8億元以上加價80%等。
四、囤房稅的課徵應訂定寬限期,適用較低稅率,提高建商新建及參與都更意願
建商餘屋係屬存貨性質,面臨房市不景氣,價格向下修正時,建商根本無囤房意願,宜訂定1∼3年寬限期適用1.5%或2%之較低稅率,第一年適用1.5%,二、三年適用2%,以免打趴房地產市場,影響相關數十萬從業人員之生計。
五、檢討房屋耐用年數、折舊率及延長都更稅負優惠
為加速都市更新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宜檢討房屋耐用年數、殘值、折舊率等,另都更案稅負優惠除權利變換外,協議合建亦應給予獎勵。都市更新房屋稅之優惠因標準單價已提高,建議如下:4年減半,5、6年60%,7、8年70%,9、10年80%,11、12年90%,以增加都更誘因
六、稅制改革宜溫和漸進,並應提前公告,讓市場有所依循
本次房屋稅的修正,宜採溫和漸進調漲,應提前公告周知,讓建商、投資者及民眾事前知悉,並可預期未來調漲比例及應負擔稅額,降低不確定性,避免干擾不動產市場。宜避免過去房屋標準單價32年不調漲,一次調漲太多;及地價稅今年調漲30.38%暴衝式調漲持有稅的方式,影響市府招商,面臨地上權、BOT案無人投標現象,反而影響台北市都市發展及未來政府的稅收。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告贏我才撤!兩家人想走前門回家 竟得打官司~~~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持分土地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房屋買賣,疑難土地處理

竹東鎮張、黃姓一家人,在東華里居住超過40年,多年來這條長10公尺、寬1米狹巷,...

竹東鎮張、黃姓一家人,在東華里居住超過40年,多年來這條長10公尺、寬1米狹巷,是他們回家必經之路,如今遭古姓男子拍賣取得土地後,強行封路設柵欄,被要求走後門。

「我家前門不能走,只能走後門!」竹東鎮張、黃姓一家人,在東華里居住超過40年,多年來這條長10公尺、寬1米狹巷,是他們回家必經之路,如今遭古姓男子拍賣取得土地後,強行封路設柵欄,被要求走後門,還逼他們賣地來大興土木開發。「你們告贏我才撤除」古男威脅張、黃一家人,指稱他們合法取得土地,設柵欄完全是私人土地行為,未來也不排除設鐵皮,讓他們「真的」只能走後門。
張男無奈表示,數十年來這條狹巷是他們唯一出入口.今年七月古男取得土地後,這週三趁他們上班時間,以「私人土地」為由,強行設柵欄封路,要求他們走住家後門,還威脅「告贏才撤除」。
他指出,日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資料,古男取得編號3-123土地,所屬畸零地、還有公所設置的路燈、水溝蓋,未來不排除提告,爭取「通行權」。
新竹縣消防局竹東消防分隊員今天下午實地探訪,指稱該狹巷未來若用鐵門、柵欄完全封住,會造成消防救援的困難,萬一發生火警,損失難以估計。

財政部邀地方檢討房屋稅 房屋標準價格維持3年調整一次~~~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持分土地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房屋買賣,疑難土地處理
財政部今(4)日邀集22個地方政府開會研商房屋稅相關問題,財政部賦稅署署李慶華會後表示,有關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的期程,將維持3年調整一次,並訂定統一的折舊率標準,預定1個月內提出,至於10萬元的免稅額,也將隨房屋標準價格調整時調整,計算參考公式則預定在2個月內提出。
由於部分地方政府近來調整房屋標準價格,包括前行政院長陳冲以及不動產業界人士等等紛紛反應房屋稅稅負偏重,財政部今日邀集地方政府稅捐稽徵單位就房屋稅相關問題進行檢討,研商的3大重點包括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的3年期程規定是否調整、檢討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妥適性,以及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標準等議題。
李慶華會後說明表示,有關檢討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3年期程部分,基於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是否合理,主要在於是否充分考量各項影響因素及調整幅度、時機是否合宜,且縮短重行評定期程未必有助稅基合理化,且考量地方政府評定作業所需人力及時間,各地方政府代表獲致一定共識,仍維持現行3年調整一次,但可在內政部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時一併配合檢討。
有關房屋折舊率部分,李慶華說,由於各地方政府評定的耐用年數與殘值率等折舊標準不一,為使各地方政府有一致且合理的認定標準,減少徵納爭議,將由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彙整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後,訂定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參考標準,1個月內報財政部核定。
至於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部分,現行規定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但未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規定重行評定時,免稅額將可因地制宜,合理反映免徵房屋稅的房屋現值。
李慶華指出,為使各地方政府在調整房屋稅的免徵標準時有可參考的調整計算方式,將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彙整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後,研訂免徵標準調整計算參考公式,報財政部核定,預定將在2個月內提出。

房市有夠冷 先賣先贏~~~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持分土地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房屋買賣,疑難土地處理

房市交易有多冷,戴德梁行總經理顏炳立形容,「現在市場是蔡依林、JOLIN,真的很冷」;他說,買方和賣方是平行線,雙方價格認知落差達30%,賣方這邊則是誰先降價,誰就先撈錢,第2年才降的,買方則會減少,到時競爭更激列。
部分人士期待房市會好轉,但他形容就像「如花嫁給金城武」,是不可能的。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也說,北市中古屋從房價下跌至今,跌幅1至1成5,但新北市大約降1成2,進入長線打底狀態。賣方如果想要解套,先降價的人就先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