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容積移轉是安全居住環境 ~~~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容積移轉政策成了今天台北縣議會議員之間彼此攻防焦點,台北縣政府新任城鄉局長張邦熙表示,容積移轉政策立意甚佳,方向正確,為提供縣民更好、更安全居住環境,縣府會努力聽取專家、學者與議員的意見。
縣議員李肇南說,既然是好的政策,縣府就要堅持。就他了解,有超過一半以上的縣議員是支持縣府的容積移轉政策的。關心此一政策的多是本身從事建築事業的民意代表與建商。
李肇南說,「有意見就沒有標準,有標準就沒有原則,有原則就沒有理想。」他認為,不同的聲音代表不同的利益,為避免再生誤解,縣府要加強溝通,並要善用力量,好的政策就該堅持,有灰色地帶,就會破壞制度。
不過,在上次會期中就持續對縣府有意見的陳永福與曾文振兩位議員則是認為縣府的運作手法粗糙,同時詢問副縣長陳威仁:「目前城鄉局換了局長後,容積移轉政策有沒有改變?」
副縣長陳威仁強調說,政策沒有改變。在這一波的容積移轉政策中,前任局長李得全因為縣府受到縣議員的壓力,而被撤換調職為研考室主任。
新任城鄉局長張邦熙說明該政策的好處說,縣府的容積移轉政策,立意甚佳,方向正確,也並非新政策,而是在民國九十四年就已經提出,主要是為解決目前「一縣三制」並行的問題。
提出這樣政策是回歸法令建立一致標準,不希望北縣持續在不足八米的巷弄蓋高樓,讓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消防車無法進入搶救的悲劇重演。
張邦熙說,縣府在實質作法上也是比照中央規定,容積的接受基地,因容積移轉所增加的部分,不得超過原有容積的百分之四十。若超過者,則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移轉。
這樣的做法比起台北市將容積移轉的接受基地設定在道度寬度十五米以上,寬鬆許多,也是在北縣實際情況與理想中求取平衡,為縣民的公共安全與都市景觀做把關。

道路用地有何其他用途? ~~~~~~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您真正了解道路用地嗎? 留下道路用地有何其他用途?

您真正了解道路用地嗎? 留下道路用地有何其他用途?
1.您在等政府徵收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日益滑落,既成道路不徵收已成既定事實,政府財政赤字,高達八兆元徵收預算遙不可期,財團收購捐地抵稅也已禁止( 台北市抵稅最多也只能16%,不如賣掉 ) 。
2.道路用地可當祖產留給子孫嗎?
可以,可以代代相傳,但子孫持分越分越少而且日益貶值未來容易起紛爭或是未辦繼承遭政府代管,絕非所願吧!
3.道路用地可抵所得稅、遺贈稅嗎?
可以,但綜所稅最多只能折抵道路用地公告現值16%,而遺產稅現在只徵收10%用道路用地折抵更不划算。
4.道路用地在門前,賣掉怕被圍堵嗎?
既成道路雖私有尚未補償,但地主無權圍地私用,只能痴心等候補償,已賣掉之道路用地多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所以更無私用圍堵情事。
5.道路用地需全部所有權人蓋章同意買賣嗎?
不需要,只要部份持有人就可做部分轉讓。
6.道路用地賣掉需繳增值稅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移轉過程沒有任何稅務問題。
7.賣道路用地是丟臉的事嗎?又有什麼好處?
可利用的地賣掉或許真是丟臉有愧,但是既成道路毫無價值可言,不會增值也無法利用更無法衍生租金收入,甚至隨時可能修法導致日益貶值,不如趁部份區域有容積移轉獎勵尚有建商希望收購時轉出換取現金。
8.為什麼現在很多公司都要買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目前因法令修法原因,可以讓建商購入後來增加獎勵容積,所以現在道路用地才會這樣熱門的原因,如果法令再修改,以後是否有變數是不得而知,誠 建議地主們把名下的道路用地賣出以免政策改變後,可能就會價格降低

李喬如:旗津打造成為國際觀光大島(道路用地)......高價收購道路用地電話 0972598368小廖

高雄市議員李喬如今(7)日總質詢時就旗津觀光建設及發展提出建言,她主張旗津應朝休閒、美食的方向,打造成為國際觀光大島,以吸引觀光客。李議員表示,旗津亟需遊憩建設,才能建構成為全國獨一無二的美食、休閒遊憩區。 她以中旗津、南旗津都擁有大面積腹地,要求市府利用現在的紅燈碼頭、風車公園,結合文化活動,形塑一處可以媲美北台灣貢寮海洋音樂季、南台灣春天吶喊墾丁音樂季的新據點。
李喬如說,打造旗津觀光大島並不困難,只要市府有心,將旗津漁人碼頭、紅燈碼頭結合美食專區,預計兩年半的時間足以在旗津創造消費並引進人潮。 陳菊答復,旗津不少土地屬於港務局、軍方所有,指示都市發展局與港務局「以地易地」的方式,推動地方發展與建設。
她說,目前最憂心的是旗津從旗后山到風車公園的海岸線流失嚴重,寬數十公尺、長4 公里的海岸線不斷被侵蝕,市府憂心觀光客的安全。她說,市府多次向中央反映得不到正面的回應,市府已先編列5 億元改善工程,以確保國土不被流失。
工務局長吳宏謀說,5 億元工程包括岬灣、離岸潛堤工程,目前已交工程企劃處規劃,預計明年起以2 年的時間完成岬灣及築堤,確保海岸線不流失。
【記者龔書清/高雄報導】鼓山區近期發生三起假藉毀路造就非公共使用地役權之爭議,以達到收回土地目的,議員李喬如今(7)日質詢指出,這個現象突顯財團 購買既成道路用地並等待時機達成廢止獲取暴利的現象,市府卻遲疑不予處理,公權力不彰,她要求市府養工處要依法儘速恢復路面平整,以維護市民應有的通行權 利。
議員李喬如要求工務局長吳宏謀建立及公佈說明有關既成、現行、私設道路資料讓高雄市民知道,包括哪些是具公告之公共使用的地段,土地所有權人是不得私自毀損破壞、阻礙通行,否則將觸犯毀損公務、妨害公共危險罪之刑責。
她針對鼓山區近期發生既成道路被地主毀損或封路,影響現有通行權的事件提出批判及警惕。李議員說,高雄市的道路有都市計畫道路、既成道路、現行道路、私設 道路,它們唯一的差別是都市計畫道路要先徵收補償,其它的已通行道路因歷史延續已無財力編列預算,因此政府鼓勵建商或要抵繳贈予稅者可以購買既成道路用地 來抵稅或移轉容積率使用,不知是人民不知或是政府宣導不夠,還是有某特定財團大量收購,最近在鼓山區已有三件類似爭議發生。
李議員要求各所屬業務單位應堅守崗位別陷民意代表於不義,她說,這正考驗市府的危機處理能力。

既成巷道可以減免遺產稅 ~~~~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被繼承人所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其係經政府開闢或證明係無償供公眾使用,除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免予計入遺產總額。 所以遺產中如果有土地符合上述規定,只要檢具稅捐稽徵處已核准按巷道用地免徵地價稅證明函件,申請更正免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除更正核課外,將依同法第41規定,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被繼承人有遺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既成巷道),請列報於遺產稅申報書「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欄,並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避免核課後再申請更正,徒增徵納雙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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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無效益的財產來抵繳,道路用地多半無效益故實務上申請抵繳的遺產稅則以道路用地最普遍。
但遺產稅已降至10%.所以用道路用地抵稅是否划算.聰明的你們用膝蓋想就知道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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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1.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依本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土地,是免徵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
3.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只要經認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則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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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 總額。(一般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的條件。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稽徵機關以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 物,而不准抵繳)。
2.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問題~~~~~~~~~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前陣子在幫朋友處理房地產的事情,導致一直有人詢問是否要賣道路用地,因為朋友似乎蠻多道路用地的,而我基本上也根本不懂,所以我就稍微研究了一下道路用地對於一般人來說,是抵繳遺產稅好,還是賣掉好。

下面就是我研究的結果,讓大家參考,若是有什麼不對,也請神人指導一下喔~~

假設總繼承資產2000萬,1000萬現金、1000萬道路用地(公告現值)

在過去遺產稅率最高為50%的情況下


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來申請抵繳遺產稅


**結論:在過去50%遺產稅下,捐地有節稅功能,實質上可多保留200萬實質資產。除非有人願意用50%以上的價格來收購道路用地。

98/1/23 之後過世所產生的遺產稅稅率一律以10%計算


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來申請抵繳遺產稅


**結論:在現行10%遺產稅下,捐地就不具有節稅功能,採取把道路用地賣掉的狀況下,實質反而比捐地抵繳來得多200萬實質資產。當然,相對而言,若是道路用地賣不到公告地價的10%,就還是拿去抵繳遺產稅比較划算。

**另外,要拿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的條件有幾項,法令有寫,可是都很文言文。。。
我試試看用白話文講,看看大家有沒有懂。。。
假設是從父親繼承財產而來的話。。。
1.父親的現金或有價證卷不足以繳納所得稅。
2.向國稅局申請後,要國稅局認定可抵繳,認定標準是看看那道路用地有沒有用或是有沒有價值(原文是"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這句話比古文觀止還難懂吧!!)。

所以依照上述來說,如果我爸爸的現金有2000萬,總財產計算後的遺產稅要繳1800萬,就算有一堆道路用地也沒法抵繳,因為爸爸有2000萬現金足夠繳納1800萬的遺產稅,是不是這樣呢?

我自己google了一堆,似乎真的是這樣~~~感覺有點瞎呢!!!

  • 最終結論,就是請朋友把道路用地賣一賣好了~~~

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申請實物抵繳.............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在受理遺產稅實物抵繳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土地中之道路用地來抵繳稅款, 惟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申請抵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道路用地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另一類型為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惟另一類型之私設巷道或既成 道路等用地,則不得抵繳遺產稅款。因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係屬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12款所稱的「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法條規定該等土地不計入遺產 總額內課稅,所以私設巷道並不屬於「課稅標的」,且其又不易變價,故不得抵繳稅款。該局請民眾特別注意加以區分後再提出實物抵繳之申請,以免被稽徵機關駁 回後,延誤其他遺產標的辦理過戶繼承之時間。

為什麼有人專門收購道路用地?...........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小廖

為什麼有人專門收購道路用地?
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通過【既成道路處理條例草案】
草案中規定,針對長期被政府使用的私有土地,應透過「以地易地」、「給付補償費」、「抵繳稅款」、「容積移轉」等方式予以補償,政府應於本法通過日起三個月內,公告受理既成道路的徵收補償登記,並於10年之內,分年分期完成徵收補償作業。
所以專門收購道路用地的好處
a.容積移轉:建商可以將公設用地賦予與同地段之建地相同之 "容積率"權利價值,這個容積率權利價值可以與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建立合併申請建物起造,唯合併之公設用地之容積率權利價值不要超過主建地之30%,也就是合併後之建物起造可增加30%的樓地板面積。
b. 以地易地:以地易地指的是以公有地來交換,具體辦法則規定1.由行政院另行訂定;2.或給付補償費部分,草案中則規定由政府以發行公債來籌募之,同時可不 受公共債務法的規定;抵繳稅法則通過【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修正案】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 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贈與稅抵繳規定亦同。
*所以有專門的人收購,您家的地有部份巳經是[道路用地],對您來說一點用都沒有用,但對[專門的人收購]來說,積少成多,有點像收購零股,整合之後才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