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6日 星期二

神明的土地不再是釘子戶 產權不明土地法定標售上限2拍延長為5拍~~持分土地買賣流程~~~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土地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都市到鄉下,台灣到處可以看到土地公廟、觀音廟等廟宇,但這些神明會的產權卻十分複雜,幾年前,台電蘆洲變電所擴建蓋電塔,準備徵收鄰近土地時,赫然發現土地所有人登記為「福德正神」,讓徵收作業一度陷入停滯,根據現行規定,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等權屬不明土地,如超過1年公告期限仍無人申請登記,縣市政府得申請法拍,但法拍次數最多2次,2次流標後往往成為「釘子戶」,為了提升土地之有效利用,內政部今天修改《地籍清理條例》,法拍次數從2拍提高為5拍。
神明會是一種宗教信仰組織,前清時期先民渡海來台,為祈求風調雨順,都會將其所崇拜特定神明予以供奉,例如媽祖,日治時期,殖民政府1922年起有計畫地改變民眾信仰日本宗教,企圖消滅神明會組織,神明會管理人紛紛將財產冠上祭祀公業名義,造成目前不動產認定上的許多問題。
目前神明會不動產之土地登記名義,有個人名義、會社名義甚至是「神明的神號」,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約有110筆土地所有權人是神明,其中以觀音佛祖的土地面積最大,共有8029.86坪,保生大帝居次。由於神明會不動產產權,與寺廟組織糾葛不清,有些僅以神明名義登記,或登記在神明會管理人(例如,爐主)之名下,實務上造成神明會土地產權處理困難。

台電蘆洲變電所擴建電塔 土地竟登記在福德正神名下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2010年,台電蘆洲變電所擴建電塔,向鄰近的土地公廟徵地的案例,內政部官員表示,2008年起,內政部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台電赫然發現蘆洲變電所電塔預定地,土地登記在「福德正神」名下,該案經媒體報導後,土地管理人的後代開始找台電洽談,並著手向新北市民政機關補辦申報事宜,新北市政府完成地及清查後,台電方面旋即配合辦妥土地買賣移轉登記,連同另外二筆屬既有道路土地之買賣移轉登記,三筆土地公告現值約計新台幣1,060萬元,在地籍清理後,不僅使會員或信徒財產權益獲得合法保障,更解決了台電向神明買地的困難。
福德祠內供奉的福德正神與三顆大石。 (圖/ 台中好生活提供)
台電發現蘆洲變電所電塔預定地,土地登記在「福德正神」名下。 (圖/ 台中好生活提供)
不過,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等權屬不明土地,依據《地籍清理條例》如果超過1年公告期限仍無人申請登記,縣市政府雖然可以依法辦理標售,但標售次數最多僅2次,且每次標售底價的減價幅度不得超過10%,部分目前遭佔用等產權複雜之神明會土地,經過二拍後仍無法拍出,嚴重影響土地之利用。
為了提高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之土地利用效率,內政部今天通過《地籍清理法》草案,將法拍次數從2次提高為5次,地政司科長秦錚錚表示,法拍次數的提高將可增加土地之流動性。

神明會所屬土地繼承問題  修改《地籍清理法》鬆綁規定

除了提高神明會權屬不明土地之法拍次數外,為了解決神明會管理人、會員死亡後,其所有權之繼承問題,本次《地籍清理法》修法,也鬆綁神明會會員「共同共有」不動產之繼承規定。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台灣有很多土地,之所以處理上相對困難,最大的癥結在於《土地法》「共同共有」的制度,民間寺廟之不動產,若是登記在神明會管理人、會員名下者,一旦管理人與會員死亡,依法神明會會員之不動產所有權,由會員家屬繼承,經過二、三代之後,產權愈來愈複雜,處理上也更加困難。
徐國勇表示,根據《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台灣很多「共同共有」土地,經過二、三代的繼承,都很難處理。


神明會歷代會員所共同共有之土地,在產權的繼承上,較一般土地更加複雜,內政部表示,依據現行規定,神明會會員或信徒名冊如有發生變動,應取得目前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始能申請更正,這對一些年代久遠的宮廟來說,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加速神明會產權釐清,將修法不需信徒過半數同意

內政部官員表示,為了加速神明會會員共同共有之不動產產權的釐清,本次《地籍清理條例》特別放寬會員或信徒因繼承而發生變動,申請變更之規定,未來修法後,將無須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
民政司官員表示,內政部考量部分神明會、未登記寺廟或宗教團體,在日治時期為了保存信仰,將財產登記在其他名義,如果該寺廟有留存相關證據,證明該寺廟歷年之名稱變革(例如碑文),證明目前在地政機關所登記之名稱,為早年之名稱為「同一主體」者,不論該土地是否目前仍為其使用,均可向民政機關申報核發證明書後,辦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
內政部表示,神明會等權屬不明之土地,經縣市政府公告1年內仍無人申請登記者,依據現行規定,土地公開標售2次不成,得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僅得申請按最後一次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上,仍有部分權利人希望能發還其先人所有土地,以維護其既有土地權利。考量地籍清理目的主要在釐清地籍及保障權利人權益,本次修法後,未來權屬不明土地,排除產權無人繼承部分後,將以「發還權利人土地」為原則,如該土地有不能發還之情形時,例如已被出售或處分等,才會以發給土地價金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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